沒有特別約定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是需要擔保人還債的

1、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應有債權人認可的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可以是法人、組織、或個人)為借款人作擔保,當借款人違約不愿償還貸款或者無力償還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需要擔保人承擔主債權的范圍。

2、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名下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由第三方自愿將自己的名下動產或合法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為借款人做擔保從而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轉移。也就是說質押物交是由債權人進行保管。(動產一般是用:銀行存款單、國有銀行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國家債券、銀行本票等等)。

當借款人無法償還或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物用來還清貸款。

另外在質押擔保是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質物保管費等等,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擔保法來規(guī)定擔保范圍。同時采取質押擔保方式的,當事人(出質人和質權人等)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時終止;在質押期屆滿之前,債權人要負責保管好質押物的責任同時不得擅自處分。簽訂書面合同是保護雙方權益所在。

3、抵押擔保

借款人用自己的不動產作或某一特定物為抵押物在債權人借得貸款,或者第三方用自己的不動產或某一特定物替借款人作擔保讓借款人順利得到貸款資金。與質押不同的是抵押物依舊是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所占用,但是在未經債權人同意時,不得轉移、饋贈、變賣等,再抵押期間,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性,隨時接受債權人的檢查。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債務時,將依法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

4、抵押加一般保證

抵押加一般保證:一般是是指借款人除了用抵押物抵押以外,還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一般保證擔保(第三方一般指的是借款人的單位,購房時房產開發(fā)商或者是愿意作擔保,又有能力償還的其他單位),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在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之后,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就會由保證人替借款人償還剩余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