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般可以上訴兩次,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二審,由于我國是二審終審制,所以如果此時還是有異議的話,只能申訴,申請再審,但此時二審的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不會因你的申訴而中止執(zhí)行二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具體要求如下: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