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改委、央行等部門負責人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濫用信用措施,比如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也被納入失信行為表示,要求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信用調(diào)查制度的約束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約束機制,可以更有效地調(diào)和兩者,協(xié)助這兩個方面建立有效的社會約束。 正是由于征信體系的廣泛性,其信息收集邊界的設置才顯得尤為重要。例如,在某些地方,有關電信欠款的信息連接到個人征信系統(tǒng)。 如果用戶拖欠使用電信產(chǎn)品超過三個月,或者簽約客戶拒絕履行合同,都有可能會被接入征信。這種簡單地將商業(yè)行為與征信掛鉤,對于一些非主觀故意的欠費行為,比如停機期間的費用拖欠等,很容易造成以偏概全。

  在現(xiàn)代社會中,征信的作用越來越大。 通過建立信用信息系統(tǒng),可以弘揚守信者、懲戒失信者,并逐步建立社會成員之間的互信。 征信不能不用,但是如果過度使用甚至濫用信用報告,結(jié)果將使信用報告系統(tǒng)感到尷尬和不堪重負。因而此次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gòu)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所有的信用措施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都要有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jù),或者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quán)的機構(gòu)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jù)。這也一定程度上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的邊界。

  征信不能成為一個筐,什么都往里裝。征信不能光“好用”,更要“用好”。只有設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邊界,做到合法合規(guī)、有理有據(jù),才能凸顯其信用價值,發(fā)揮其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