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字。 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此外,簽發(fā)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使支票成為有效票據(jù)。支票可以補記的事項有: (1)票據(jù)金額。因為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金額,支票就無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須載明金額。對于已經(jīng)由出票人簽章但未載明金額的支票,經(jīng)出票人授權(quán),可以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額,從而完成出票的行為。如果支票的金額沒有補記,該支票不得使用,否則,即為無效票據(jù)。 (2)收款人名稱。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收款人的名稱,那么,經(jīng)出票人授權(quán),他人可以將收款人名稱在支票上進行補充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