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條件: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數額認定:《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犯罪行為,現就《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三、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和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