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異地調入武漢市的職工,應由異地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繳存 6 個月及以上的繳存證明(對已通過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調入武漢市的職工,可不提供),并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全部轉移至本地公積金賬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按其繳存時間系數(參數值統(tǒng)一設定為 0.8, 對應繳存時間為 12 個月)及繳存余額倍數參與貸款額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