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信托”)前員工違法發(fā)放貸款案件,涉及金額1.5億元。

吉林信托前身為吉林省經濟開發(fā)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9年經中國銀監(jiān)會批準更名為“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5.96億元,吉林省財政廳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東各持股0.626%。截至2018年末,吉林信托管理信托資產規(guī)模為872億元,2018年實現(xiàn)營收5.27億元,同期歸母凈利潤為3.59億元。

在此之前,吉林信托曾因三任董事長相繼落馬一度成為市場焦點。2018年12月,吉林省紀委省監(jiān)委官網發(fā)布消息稱,吉林信托原董事長高福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正接受監(jiān)察調查。高福波也成為繼張興波、李偉之后,第三位被查的吉林信托原董事長。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披露的吉林信托違法放貸案件,則與兩名前員工安危、王雪松有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輝南法院”)審理認為,安危、王雪松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按國家規(guī)定嚴格履行貸款業(yè)務審查職責,未對貸款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調查,違法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

值得注意的是,輝南法院在作出上述判決結果之前,“違法放貸案”的另一主角——山東省萊蕪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已因犯貸款詐騙罪被判決。貸款詐騙罪與違法放貸罪在何種情況下會同時成立?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汪高峰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南山公司在獲取1.5億元貸款時,吉林信托直接責任人應該去現(xiàn)場核實公司情況及各種報告的真實性。如果只是流于形式,未嚴格審查,或從中得到好處,最后造成1.5億元財產損失,已經構成違法放貸罪。貸款詐騙罪與違法放貸罪只要不是一個人同時成立,在邏輯上就沒有問題,也不存在沖突。

違法放貸

輝南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被告人安危出生于1965年,吉林長春人,碩士研究生學歷;被告人王雪松1984年出生,吉林長春人,大學本科學歷。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間,安危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經理,王雪松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