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投標保證金,在退回時招標方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貸款服務注釋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yè)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注:參考資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二、會計處理

參照貸款服務注釋,公司投標支付的保證金,在退回時招標方支付的利息,屬于資金占用行為取得的利息,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貸款服務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