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說到,不管是剛需還是投資,萬一期房爛尾,購房者都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除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再償還銀行貸款,除非購房者自己堅持要房。

但實踐中卻有購房合同被確認無效,但購房者還要繼續(xù)承擔償還貸款責任的案例,難道是法院判錯了么?

1)2007年,G銀行與陳某、某開發(fā)商D公司簽訂《個人貸款合同(抵押、保證)》1份,約定陳某向G銀行借款37萬元,用于購房。

3)合同簽訂后,G銀行和陳某于2007年9月12日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G銀行于同日發(fā)放貸款。

4)2010年,一審法院受理陳某訴D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審理中,G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中認為,陳某和D公司通過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了D公司獲得銀行貸款的非法目的,該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故合同無效。

因商品房預售合同被確認無效,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該貸款合同應一并予以解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陳某歸還G銀行借款本金355672.35元及截至2011年3月29日的利息。

陳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G銀行收到歸還的貸款820.09元。

開發(fā)商為套取銀行資金,與自然人串通簽訂虛假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該自然人的名義與銀行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獲得銀行貸款,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開發(fā)商與該自然人應對銀行的貸款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房住不炒”的基本政策勢必影響開發(fā)商的資金流動性,如果開發(fā)商為了貸款融資盤活資產,找到自己的朋友或者熟人抑或是其他借此牟利的個人幫忙,大家也別為了點蠅頭小利去以身試法,搞不好不但要血本無歸,嚴重的可能涉及貸款詐騙的刑事犯罪,不可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