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上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但是卻不太清楚對于利息部分怎么主張,擔心起訴的低了自己吃虧,起訴的高了會被認為是高利貸。本文將告訴大家在幾種常見的情況下可以怎樣主張利息。對于發(fā)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之間未約定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也就是說對于自然人即通常所說的人與人之間的借款,只要是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對于利息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除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要結合案件情況來確定。

2、雙方之間約定有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的,法院都應當支持,該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5.4%。超過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3、對于逾期還款部分的利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即使雙方未約定還款利率,只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出借人就可以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主張利息,法院也會支持,目前該利率為年利率3.85%。如果雙方之間約定了利率,那么只要雙方之間約定的利率合法,即使借款人預期償還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該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在2021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所以對于該規(guī)定實施前發(fā)生的借款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對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即對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并不是直接按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新的規(guī)定來計算利息的,而是分兩部分,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以前的法律規(guī)定,即最高年利率24%進行計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新的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