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起步較早的城市,深圳先后針對個人和企業(yè)出臺了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等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但現(xiàn)已無法滿足深圳當下的實際需要。由于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法,該條例擬制定成一部更高層級的綜合性社會信用法規(guī),實現(xiàn)與國際信用體系更緊密接軌,進一步優(yōu)化深圳營商環(huán)境。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遵循“合法、審慎、必要,保護相關權益,確保信息安全”的原則來處理信用信息,將優(yōu)先選取與行政相對人生產(chǎn)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同時,構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制度”,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廣東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其中,深圳的補充目錄信息限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中反映相關主體信用的信息;行政相對人在辦理實行信用承諾制度的政務服務事項時作出的信用承諾以及該承諾履行情況的信息;行政相對人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瞞報謊報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違反誠信執(zhí)業(yè)相關規(guī)范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深圳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范圍。

■焦點

1 信用主體權益如何保護?

機構作出不利信用評價

應事先告知信用主體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信用主體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刪除權”,可以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其中,實現(xiàn)“知情權”的具體路徑,一是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公共信用機構公開對信用主體作出的不利信用評價的,應當事先告知該信用主體”;二是尊重信用主體意思表示,允許其提出不將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或者見義勇為等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三是明確信用主體查詢自身的信用狀況是實現(xiàn)知情權的有效途徑,規(guī)定信用主體可以依法查詢或者授權他人查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等。

在規(guī)范“異議權”方面,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可以對包括“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超過公示期限仍在公示、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等情形提出異議,異議處理單位應做出相應處理。

此外,除“依法公開的信用信息,以及依法收集、歸集且在規(guī)定保存期內(nèi)的公共信用信息”等情形外,信用主體有權要求刪除其信用信息。

2 如何避免失信懲戒措施濫用?

情節(jié)輕微或不予實施懲戒

為了避免失信懲戒措施的濫用,《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失信懲戒的對象限定為“未按規(guī)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確立了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依法、關聯(lián)、適度”原則,視信用主體的主觀過錯、失信行為的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確定是否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如果信用主體及時糾正其失信行為,且“其失信行為情節(jié)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其失信行為是其初次實施并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不予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同時,信用主體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且其實施的失信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不予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而“嚴重危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則將被列入“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 失信者可否修復信用?

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主動實施修復措施可提出申請

為構建與失信懲戒制度相銜接、公平合理的信用修復機制,為失信主體提供信用重塑的機會,《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允許信用主體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主動實施如“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修復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公共信用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信用修復的處理效果則包括“不再公開或者共享,標注、屏蔽或者刪除已經(jīng)修復的失信行為相關信息,移出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停止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等。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深圳在全國破冰個人破產(chǎn)法,《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擬推動進入破產(chǎn)重整程序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規(guī)定相關組織根據(jù)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文書,可以在其信用記錄中添加相關信用信息,及時反映信用主體的重整情況;鼓勵相關組織參照一般信用主體對重整后的信用主體實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