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包含銀行卡、手機卡、網(wǎng)銀U盾等資料齊全的銀行卡值多少錢?

如果你用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辦理,可能僅需要支付幾十元,但隨著人們的生活越來越依賴互聯(lián)網(wǎng)和電子商務,一些不法分子也開始在這上面動起了“歪腦筋”。

2017年8月到2019年6月間,被告人楊某某通過QQ等網(wǎng)絡聊天方式與一名昵稱為“七條”的男子取得聯(lián)系,為牟取非法利益,楊某某以每套7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七條”出售包含開卡人身份證信息、銀行卡(3張)、手機卡、網(wǎng)銀U盾及密碼在內(nèi)的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銀行卡資料,并要求辦卡人統(tǒng)一設置銀行卡密碼,承諾不掛失、不注銷、不補辦銀行卡。

之后,被告人楊某某拉攏其同學郭某某做起了倒賣銀行卡及配套信息的“生意”,讓郭某某居間為其購買銀行卡資料,其向郭某某支付每套5000元人民幣。郭某某又發(fā)展了李某某為其收買銀行卡資料,并向李某某支付每套3000元人民幣。

案發(fā)時,被告人李某某共倒賣20套銀行卡資料、被告人郭某某共倒賣35套銀行卡資料、被告人楊某某共倒賣60套銀行卡資料。且被告人楊某某均已通過郵寄等方式將銀行卡資料“出售”給“七條”。

施甸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收買并向他人出售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銀行卡,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以低價收購他人銀行卡及配套信息,再轉賣賺取差價,本以為是穩(wěn)賺不賠的“生意”,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最終,施甸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刑法中所指信用卡包含借記卡(儲蓄卡、轉賬卡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僅損害信用卡實際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此類信用卡流入非法市場后,還可能被用于電信詐騙、洗錢及販毒等犯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就構成犯罪,五張以上的就達到“數(shù)量巨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切莫以為卡里沒有存款,為了蠅頭小利便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賣掉,出售自己本人的信用卡信息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且一旦被收購者用于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將給戶主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導致個人信用、財產(chǎn)雙重損失。

大家要管理好自己的銀行卡,不用時應當及時注銷,不得隨意丟棄,更不能轉讓、出借。

(施甸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