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為的認定

根據遂寧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住房公積金繳款超過3個月、拒不交納住房公積金滯納金、提供虛假材料或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違規(guī)或挪用、拒不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等。

失信黑名單的公布

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失信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在公積金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平臺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失信黑名單的影響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限制公積金提取、限制參與公積金業(yè)務等。

失信記錄的解除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或個人經整改銷戶、履行相關義務后,可向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后,解除失信記錄。

失信舉報

市民可以通過撥打住房公積金服務熱線或向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材料等方式舉報失信行為,舉報線索經核實屬實后,將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

失信黑名單的爭議處理

單位或個人對失信黑名單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異議,經核實后,做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為積極推進遂寧市住房公積金誠信制度化建設,倡導誠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遂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以下簡稱“黑名單”),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域內發(fā)生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采取公布、后續(xù)監(jiān)督、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管轄范圍內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yè)務的合作單位、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合作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協助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中介公司或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二)提供的房產評估報告明顯超出或低于市場價格,未能真實有效地反映房屋價值的房地產中介評估公司。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合作單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督辦仍拒不整改的,納入繳存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不繳、少繳或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二)為貸款職工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獲取高額貸款,且貸后未經公積金中心批準擅自調低繳存基數的單位。

(三)封存率、貸后停繳率等業(yè)務指標明顯異常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