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最新要求: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單位需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xù),封存滿半年后(以辦理封存業(yè)務時間為準)職工方可辦理銷戶提取。請各單位專管員按時、足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及時辦理賬戶封存,以免影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滿足以上條件的,后可使用APP“手機公積金”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要件不變。

三、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連續(xù)繳存滿半年后,可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將職工在白山市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余額轉移至新工作地個人賬戶中;從異地轉入白山的,需在白山市連續(xù)繳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請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轉入白山市賬戶中。

四、本要求自2018年06月15日起施行。

白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