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關于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

問:異地貸款職工在蘭州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現(xiàn)在需要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應如何辦理?

答:異地貸款職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紙質版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到蘭州本地承貸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問:單位已為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電子對賬單,職工是否可以憑電子對賬單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答:職工可以憑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紙質版住房公積金電子對賬單原件,到蘭州本地承貸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問:職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單位可以代為辦理嗎?

答:單位可以憑職工授權委托書、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或電子對賬單原件,到蘭州本地承貸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問:職工已離職,但還在蘭州本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如何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答:職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證、離職證明,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或電子對賬單原件,到蘭州本地承貸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問:職工在蘭州本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已提取使用,是否還可以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答:不可以。職工在蘭州本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已提取使用,視為職工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法再次辦理異地貸款使用證明。


各科室,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據(jù)住建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中心實際情況,現(xiàn)將為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異地貸款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機構為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證明時,每位職工每次只能出具一份,不得同時為不同中心出具,或重復出具。

二、如果因故須再次出具異地貸款證明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再次出具異地貸款證明時,職工上次出具該證明時間尚未超過2個月(例如:2月5日出具的證明,截止4月4日有效,4月5日起失效,下同)的,必須收回上次出具的證明原件,由經(jīng)辦人員注明“本證明已經(jīng)作廢”并簽章,同時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將原記錄作廢,才能重新出具;上次出具該證明時間已經(jīng)超過2個月的,可以不再收回原證明,直接為職工重新出具。

2、在2個月內需要再次出具異地貸款證明時,如果原證明已經(jīng)丟失,不能收回的,由職工本人簽署承諾書后可重新出具。

三、再次為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后,收回的原證明或承諾書與其他申請出具異地貸款證明的資料一起裝訂存檔。

四、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