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條件包括:- 購買自有住房;- 償還自有住房貸款;- 租房;- 重大疾??;- 子女教育;- 退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出境定居。

提取流程如下:- 申請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中心審核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審核通過后,中心發(fā)放提取證明;- 申請人持提取證明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

符合文中列出的條件,即可提取公積金。

二、提取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不同提取原因,所需材料不同,一般包括申請表、身份證、銀行卡、購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提取公積金是否有限制?

有的,提取公積金必須滿足相應的使用條件,且每年有提取限額。

四、提取公積金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從申請到提取到賬需要1-2個月。

五、公積金提取可以委托他人嗎?

可以,但需要委托人提供委托書、身份證等材料,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

六、公積金提取后還會繼續(xù)繳存嗎?

會,公積金提取不影響繳存,只要仍符合繳存條件,就會繼續(xù)繳存。

七、提取公積金后可以返還嗎?

一般情況下不能返還,但符合特定條件的特殊提取情況除外。

八、提取公積金需要繳稅嗎?

購買自有住房等不涉及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免稅。


補充公積金提取

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種補充,基本特征與公積金相同,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用于職工的住房消費,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不強求繳納,個人不超過7%,單位不小于1%。

補充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一節(jié)住房消費提取

第四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用于居住,并且擁有全部或部分產權,可以提取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大于以下規(guī)定限額:

(一)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或已支付的首期付款金額。

第五條已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也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首期付款。

第六條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003年3月1日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額。

第七條職工符合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可同時提取配偶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夫妻雙方應同時在購房人、借款人或房屋承租人單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提取審核手續(xù),雙方提取金額應合并計算,不得超過規(guī)定額度。

第八條職工發(fā)生住房消費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提取后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一元余額。

第二節(jié)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九條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

(一)離休或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四)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封存滿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及時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的,集中封存的時間從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之月起計算。

(六)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十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劳雎毠さ膫€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

第十一條職工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補充公積金提取資料

第十二條職工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三)單位出具的《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以下簡稱《提取申請書》,附件一);

(四)根據提取原因的不同,按規(guī)定提供相應證明資料。

第十三條申請職工按不同購建修房類型,分別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職工,提供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票或專用收據、契稅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二)購買合作建房的職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資合同書》、發(fā)票或專用收據及復印件;

(三)購買危改還遷住房或集資建房的職工,提供房屋買賣合同、發(fā)票或專用收據及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應注明:買賣雙方、所購房屋具體地址、房屋價格、建筑面積、房屋類型、建筑結構、產權歸屬等內容;

(四)購買私產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房產買賣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五)購買公有現住房的職工,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xié)議書》、發(fā)票或專用收據、所購房屋《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區(qū)縣級及以上規(guī)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預算及復印件;其中,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qū)縣級及以上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準建證》及復印件;

(七)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區(qū)縣級及以上規(guī)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復印件;其中,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qū)縣級及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準建證》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職工因償還住房貸款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在首次提取前,應攜帶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應資料及借款合同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還貸提取登記,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償還住房貸款提取登記表》(附件二)。

償還住房貸款職工按月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償還住房貸款提取登記表》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憑證"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需支付房租的職工,應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已經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繳納憑證。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應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別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

(一)離休職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fā)的離休證及復印件;退休職工,提供區(qū)縣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等級一至四級),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三)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職工,提供戶口注銷證明(銷戶原因應為"出國定居")及復印件;

(四)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及復印件;

(五)補充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職工,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出具的未重新就業(yè)證明及復印件;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及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的,還需提供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六)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七)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外省市戶口職工,提供戶口簿或本市暫住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八)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合法的職工死亡證明、繼承權(遺贈扶養(yǎng))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同時提取配偶補充住房公積金的,還須提供以下提取資料:

(一)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結婚證、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其他可證明夫妻關系的文件及復印件;

(三)配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四)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申請書》。

第十八條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還須提供以下提取資料:

(一)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附件三)。

補充公積金提取方式

第十九條柜臺現金提取方式,是指所有符合補充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攜帶提取申請資料直接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受托銀行以現金形式支付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委托提取方式,是指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并且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按月償還貸款的職工,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委托受托銀行根據借款人的還款金額按月將職工及其配偶的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劃入借款職工用來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代扣卡內。

委托提取方式的操作規(guī)定和提取程序另行制訂。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申請?zhí)崛⊙a充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先攜帶提取資料到單位核實,然后開具《提取申請書》并加蓋單位預留銀行印鑒。

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在集中封存戶的職工,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zhí)崛⊙a充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職工攜帶提取資料到單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提取申請手續(xù),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核同意的,在《提取申請書》上加蓋印章。

第二十三條職工憑本人身份證、管理部或分中心加蓋業(yè)務受理章的《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申請支款,受托銀行以現金形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