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車損險條款

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業(yè)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

第二條發(fā)生本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

(八)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行為。

第四條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yǎng)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

(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未向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五條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電氣機械故障;

(二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

(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于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jīng)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fā)生的費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十)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十一)保險車輛的損失中應當由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郑?/p>

(十二)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以及根據(jù)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損失部分。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

(二)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

(三)投保人與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

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