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為的情形

公積金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及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挪用住房公積金、虛構或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住房公積金、惡意拖欠住房公積金等。

失信登記的期限

失信行為記錄的保存期限為5年。從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滿5年后自動解除失信登記。

失信單位的認定

公積金失信單位是指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xù)、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未配合管理機構對失信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未履行被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失信懲戒措施

對失信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管理機構將采取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貸款利率、停止住房公積金提取、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送預警信息等。

解除失信登記的條件

失信單位或個人需要解除失信登記,需滿足以下條件:已糾正失信行為、已償還全部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已繳納滯納金、已消除不良影響、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失信查詢方式

單位和個人可通過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柜面等渠道查詢失信記錄。失信查詢結果僅供公積金管理機構使用,不得對外公開。


長房金發(fā)〔2019〕17號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礦分中心及12329熱線中心:

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發(fā)展環(huán)境,維護廣大繳存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單位和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晉政發(fā)〔2017〕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通過,現(xiàn)經(jīng)4月3日主任辦公會決定,從5月1日起實行。請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加強貫徹落實。

此通知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附件: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發(fā)展環(huán)境,維護廣大繳存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單位和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晉政發(fā)〔2017〕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與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有關聯(lián)的單位和個人所發(fā)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