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本人月工資的12%,單位繳存比例為職工本人月工資的10%。

繳存基數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具體計算公式為: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性收入(含各類獎金及補助收入,不含年終一次性獎金)÷12。

對于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未滿一年的職工,繳存基數按其實際工作月份按比例計算。

住房公積金應按月足額繳存,每月繳存時間為15日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每三年調整一次,下次調整時間為2019年。

具體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標準可根據相關政策法規(guī)進行查詢和調整。


一、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號)要求執(zhí)行。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9321元。繳存基數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15〕19號)和《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資府發(fā)〔2015〕31號)規(guī)定,執(zhí)行以下標準: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縣、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四、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網上政務大廳或各網點窗口,及時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