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jiān)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yè)的依法合規(guī)經(jīng)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問世,更有效地保障了新保險法的執(zhí)行,有效地銜接了新舊保險法之間的適用性。司法解釋特意對新保險法訂立前后的保險合同進行了時間上的劃分,規(guī)定在保險法施行之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新保險法的規(guī)定,而在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糾紛,一般適用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新保險法司法解釋從立法精神的層面進行了改革,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此次實行的新保險法,從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等條款方面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更好地體現(xiàn)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面市,不僅讓我國的保險法內容體系更加完整,為新保險法的實施提供了充分必要的條件,同時,它也對參與審理保險案件的法官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要求他們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運用保險法的思維。法官在辦案時,應該合理評判各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行為,認定某一方保險權利的行使和另一方保險義務的履行是否符合保險市場所需要的公平和正義。

第四,新保險法司法解釋就以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比如說,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業(yè)務員代投保人簽名是否有效,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的范圍是什么,等等。

鑒于我國近年來各類保險案件逐年增長的態(tài)勢,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出臺,無疑為公平公正地處理這類案件起到了不可預估的作用。

當我們更深入地認識新保險法司法解釋之后,我們應該對新保險法的實行充滿了信心。國家先后給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我們應該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