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而制定的。

舉報內(nèi)容

符合舉報獎勵范圍的交通違法行為包括:機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逆行、違法停車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電動自行車、行人違反交通信號、在禁行路段騎行或者通行等妨礙正常通行秩序的行為。

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提交書面舉報材料、使用“三明12345”市民熱線平臺等方式舉報。舉報時應提供違法事實的具體時間、地點、車輛或人員特征等相關信息,并提供舉報人真實姓名、有效聯(lián)系方式。

獎勵標準

對經(jīng)核實屬實的舉報,根據(jù)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舉報人100元至500元不等的獎勵。舉報人集體舉報且被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按舉報人人數(shù)等額發(fā)放獎勵。舉報人故意舉報不實或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舉報保護

對舉報人舉報違法行為提供有關材料的,應當予以保密。舉報人因舉報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或人身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查處。舉報人在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時,不得影響自身人身安全或妨礙民警依法執(zhí)法。

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三明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如有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 為鼓勵群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xiàn)和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規(guī)范舉報獎勵管理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fā)生在三明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

第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工作。群眾可以通過報警電話、“e三明”平臺、“三明110”微信舉報平臺、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臺等渠道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落實專門機構負責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辦和獎勵申報工作。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可以視情給予一定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十元:

(一)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二)違法占用專用車道或者應急車道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nèi)停車的;

(四)違反禁令標志或者禁止標線的;

(五)客運車輛超員或者駕乘人員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六)行經(jīng)人行橫道或者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不按規(guī)定避讓行人的;

(七)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