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混淆。關于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后來將“讓步”改為“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顯然過于狹窄。實踐中,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一擔保合同;不僅修改還款條款,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等。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fā)生及預見其可能發(fā)生財務困難或借款人、保證人發(fā)生資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范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xié)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調整。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后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被重組貸款經過貸款重組,就變?yōu)橹亟M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