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債務是屬于高利貸,法院是不支持高利貸的行為的,如果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利息是無效的。

根據(j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借貸利息明確:

1、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