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guī)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可以說是公司具體事務的執(zhí)行者。


  法妞網友咨詢:


  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


  陳思文律師解答


  在商事審判中,對于企業(yè)間借貸,應當區(qū)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yè)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yè)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yè)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yè)務資質的企業(yè)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yè),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陳思文律師補充: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guī)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guī)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陳律師結語: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