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靈是江蘇省東建投資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下稱東建公司)員工,只因幾年前幫公司辦理了幾筆貸款,王艷靈和丈夫就惹上了長達6年的官司。如今房產(chǎn)被凍結(jié)、銀行賬戶被凍結(jié),夫妻倆還成了“限高”(限制高消費)人員。“出門高鐵都坐不了,主要怕影響到孩子以后的生活?!蓖跗G靈無助又無奈。

與王艷靈有同樣遭遇的,在東建公司共有11人。

東建公司為免去員工后顧之憂,特別出具了書面說明,表示貸款均由公司償還,如出現(xiàn)法律糾紛,借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到了2015年,以上11名貸款員工卻因未償還貸款被貸款公司告上法庭。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發(fā)回重審的一審、二審,又申請再審……到目前為止,此案仍無定論。

“第二次申請再審后,江蘇省高院通知將此案審限延至2021年8月30日,但目前已過去一月有余,仍沒有結(jié)果。”員工們說,案子拖到何時,他們心里實在沒底。

借款員工正在整理自己的卷宗材料。/受訪者供圖

1 11員工為公司辦貸款成被告

東建公司是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的一家老牌民營建筑企業(yè),前身為蘇州發(fā)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國銀行相城支行要求蘇州發(fā)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前償還其在該行貸款4000萬元。當時東建公司因內(nèi)部原因,這筆款項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

2012年時,蘇州市相城區(qū)永大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小貸公司)找到東建公司稱,其于2011年6月24日代替東建公司向銀行清償貸款3560萬元,要求東建公司償還代償款。

“因為說只是走個流程,所以放款當天就使用永大小貸公司的POS機,將貸款返還到永大公司的賬戶里?!蓖跗G靈說。

多名借款員工的銀行賬戶流水顯示,放款當天,借款人均通過永大小貸公司POS機劃卡、或由東建公司打款等方式,將到賬款項又返還給了永大小貸公司。

借款員工稱,在之后幾年里,為了走賬,他們陸續(xù)替東建公司辦理了幾十筆貸款。東建公司在按月還款的同時,還向員工們出具了《免責聲明》。其中提到,貸款系為東建公司辦理,公司一切可以變現(xiàn)資產(chǎn)為將來履行該筆貸款債務(wù)的擔保,并保證由此引起的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與員工無關(guān)。

“這幾年,我們都沒把這事當回事,也都是永大小貸公司和東建公司在操作這事。直到2015年,永大小貸公司將11名借款員工告上法庭后,我們都認為自己應(yīng)該沒什么事情?!蓖跗G靈、毛仙玉等借款員工稱,令他們沒想到的是,這場官司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后的一審、二審,再申請再審,一折騰就是6年。

“牽扯了我們太多的精力,卷宗材料每個人都有厚厚的一摞。一家人聚在一起,討論的都是這個事情。如果再審敗訴,這么多的錢,要個人怎么還?”王艷靈說,這些借款自己和家人一分錢都沒用過,感覺自己挺冤的。

辦完借款后,東建公司向員工出具了免責聲明,提到貸款引起的經(jīng)濟與法律責任均與員工無關(guān)。/受訪者供圖

2 法院判還款,稱員工簽合同時應(yīng)知法律風(fēng)險

訴訟中,永大小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條顯示,2011年6月24日,永大小貸公司為東建公司代償銀行貸款4000萬元,扣除保證金380萬元后,實際代償3620萬元。2012年1月17日,收到東建公司本票60萬元,作為歸還上述代償款。

立案后,蘇州市相城區(qū)法院、蘇州市中院先后審理了11名借款人與永大小貸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

以王艷靈合同糾紛案為例。一審中,永大小貸公司稱,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貸公司與王艷靈簽訂借款合同,約定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向王艷靈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450萬元的授信貸款。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貸公司向王艷靈放款450萬元。同日,王艷靈向永大小貸公司出具借款借據(jù)一張,東建公司出具擔保書一份。因王艷靈欠付利息,永大小貸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請求法院判令王艷靈立即歸借款本金450萬元及利息。

王艷靈及東建公司辯稱,永大小貸公司放款后即以POS機的形式將款項劃走,王艷靈從未使用過該款項也未支付過利息,實際借款合同對王艷靈來講并未履行,所以王艷靈與永大小貸公司無借款事實,擔保人也不應(yīng)承擔擔保責任。

2016年1月15日,蘇州市相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60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查后認為,王艷靈在2014年9月16日收到永大小貸公司借款450萬元的次日,將款項轉(zhuǎn)給了東建公司會計,永大小貸公司已按約完成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wù)。王艷靈在取得貸款后又將款項轉(zhuǎn)至第三人的行為,與永大小貸公司無關(guān),并不能免除其償還貸款本息的合同義務(wù)。最終,法院判決王艷靈需要償還永大小貸公司450萬元欠款及利息。

上訴后,二審法院蘇州市中院認為,此案爭議點在于王艷靈與永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guān)系,王艷靈是否已歸還貸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永大小貸公司與王艷靈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yīng)認定為有效。王艷靈稱該份合同是為了永大小貸公司將其對東建公司享有的債權(quán)轉(zhuǎn)換成為貸款,缺乏相應(yīng)證據(jù)佐證。即便存在該事實,王艷靈作為借款人在該合同簽字時對于其中的法律風(fēng)險也應(yīng)當明知。因此,王艷靈是否為東建公司出面承擔借款不影響其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wù)。

蘇州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隨后,11名借款人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

2018年12月27日,江蘇省高院對11名借款人的再審做出裁定,以一審二審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撤銷此前判決,裁定發(fā)回相城區(qū)法院重審,同時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江蘇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后,蘇州兩級法院維持了原一審二審判決。/受訪者供圖

3 貸款公司前老總作證借款是為應(yīng)付檢查

“在兩次庭審中,對于我們提交的轉(zhuǎn)到永大公司賬戶的450萬元還款憑證,永大公司出具了他們的做賬憑證,其中顯示這筆錢沒有算作我們的還款,而是替別人進行了還款,這些別人,我們都不認識?!苯杩顔T工稱,辦理貸款時,銀行卡都統(tǒng)一交給永大公司操作,對于替他人還賬的情況,11名借款人均不知情,且也沒有同意和授權(quán)。

“我們怎么可能貸款這么多錢,去給不認識的人還賬?如果判決生效,這么多錢,要我們怎么還?東建公司每個月打到永大賬戶的代償款,又算什么呢?”借款人及東建公司確認,目前東建公司已陸續(xù)向永大小貸公司償還代償款2000多萬元。

發(fā)回重審后,相城區(qū)法院及蘇州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并做出與原一審、二審相同的判決。

對于11名剛?cè)计鸬南M慕杩钊耍@無異于當頭潑了盆冷水。

“重審二審后,我們11人的銀行賬戶、房產(chǎn)都被凍結(jié)了,還被列為限制高消費人群,出門不能坐高鐵,甚至連帶孩子外出都受到限制。如果只是影響我們還可以等,但現(xiàn)在的狀況還會影響到孩子升學(xué)和未來發(fā)展?!蓖跗G靈等借款人說,再審二審判決后,他們又一次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這也可能是他們最后的希望。

2020年7月,東建公司和11名借款人,拿到了一份永大小貸公司原總經(jīng)理即貸款經(jīng)辦人楊某的證人證言。

永大公司原經(jīng)理出具證人證言稱,貸款并未實際發(fā)生。/受訪者供圖

楊某稱,其在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7日擔任永大小貸公司總經(jīng)理,東建公司欠銀行4000萬元,由蘇州3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他在擔任總經(jīng)理期間,永大小貸公司將錢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他單位和個人將4000萬元款項支付給上述三家擔保公司,永大小貸公司并未代東建公司償還銀行的4000萬元貸款。

東建公司從2012年1月17日起,陸續(xù)向永大小貸公司支付了1000多萬元款項。2012年,為了應(yīng)對金融辦關(guān)于單筆借款不得超過450萬元的規(guī)定,其找到東建公司負責人,讓其找11人做11筆貸款手續(xù)。其也當面向顧飛、王艷靈等11人及單位明確承諾,借款合同等均為應(yīng)付檢查使用的,11人及單位無須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實際上,永大小貸公司并未實際支付11人任何款項,僅僅是走了一個銀行流水,所調(diào)借款均為當天借當天還。

據(jù)他了解,永大小貸公司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追索以上借款。

上述證人證言,也在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高院第二次再審審查開庭中,被當作新證據(jù)提交。

對于該證人證言,永大小貸公司稱,對楊某證言的形式真實性認可,但公證事項僅為簽名,對于證言內(nèi)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不予認可。

永大小貸公司稱,楊某和永大小貸公司有重大利益沖突,楊某的證人證言是為了讓永大小貸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所以永大小貸公司認為該證言不應(yīng)當?shù)玫讲尚拧?/p>

楊某則當庭稱,其證人證言均系真實情況表述。

“是否再審的審查結(jié)果還沒出來,希望能有個好結(jié)果吧?!蓖跗G靈說,他們11個家庭現(xiàn)在惟一能做的,就是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