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公民和公民之間自主發(fā)生的借貸。在辦理起來的時候民間借貸都比較簡單。借貸雙方只需簽訂一張接待合同借款人就可在短時間內獲得資金。那么,不簽訂借貸合同的民間借貸是否合法有效呢?

通常,民間借貸是發(fā)生在比較熟悉親切的兩者之間,部分人礙于面子,往往會口頭商議民間借貸的相關信息,而不簽訂實際的借款協議。沒有借貸協議的民間借貸雖然也可以發(fā)生,但這樣的借貸對于出借人來說風險卻是極大的。

我國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中,需要出借人提供書面的證據,如果沒有書面證據,則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如果不具備該兩方面證據,那么法院將不授予。因此,沒有借貸合同的民間借貸在發(fā)生借貸糾紛的時候,法院通常無法裁,出借人的權益將無法受到保護。因此,不簽訂借貸合同的民間借貸雖然允許發(fā)生,但往往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