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一般人應該知道哪些法律常識#




企業(yè)間相互擔保,是民營企業(yè)緩解資金壓力,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方式,但是風險也是十分巨大,尤其是錯綜復雜的多企業(yè)之間的連環(huán)擔保,一旦某一個緩解資金鏈出現問題,全體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這兩年中央三令五申化解金融風險的關鍵所在。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關于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實和判決結果


(2020)魯13民終8164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30日,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其中主要約定:“借款人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借款金額12,900,000元,期限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借款年利率為8.4%。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償還到期應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借款按月結息,到期日利隨本清”。2017年11月30日,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向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款12,900,000元轉存至存款戶的憑證一份,約定借款期間為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后該款于當日償還了之前在原告處的12,900,000借款。2017年11月30日,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劢ㄖ趧辗职邢薰?、北京華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簽訂保證合同一份,主要約定:“保證人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劢ㄖ趧辗职邢薰尽⒈本┤A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債權人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的債權為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在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數額為12900000元。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19年4月30日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用其在原告處的貸款12,899,999元償還上述借款本金,結欠本金1元,結欠利息1,060,765.79元。


一審法院認為,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福慧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北京華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約定還款,截止2019年4月30日結欠該借款本金1元,結欠利息1,060,765.79元,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借款1元及自2019年5月1日之后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并支付結欠利息1,060,765.79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劢ㄖ趧辗职邢薰?、北京華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作為保證人,對該借款及拖欠利息應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該款借出后打入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存款賬號并于當日償還了其上一筆12,900,000元的貸款,故該筆借款系借新還舊,因此被告辯稱的該筆借款為新增借款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一審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還原告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的借款余額1元及利息(以1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二、被告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還原告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借款12,900,000元結欠的利息1,060,765.79元;三、被告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劢ㄖ趧辗职邢薰?、北京華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對以上一至二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福慧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北京華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028元,由被告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臨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臨沂?;劢ㄖ趧辗职邢薰尽⒈本┤A清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劉勇進、梁萍、劉佰玉、劉水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根據一審卷宗材料,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1月30日,山東莒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勇進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第一條約定:借款1.1借款種類:本合同項下借款為流動資金借款。1.2借款幣種與金額:1.2.1本合同項下借款幣種為人民幣;1.2.2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壹任貳佰玖拾萬元整;1.2.3借款用途:借新還舊。”


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本案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上訴人關于涉案借款為新增貸款、被上訴人應當向擔保人履行釋明義務等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本案筆者還算熟悉,民營企業(yè)與當地信用社也就是現在所說的農商銀行簽訂借貸合同,而且看這個情況還屬于借新還舊的循環(huán)貸款。也提供了多個法人主體和個人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金額較大,責任明確。


2.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年利率為8個點,如果違約加計百分之五十的罰息,這也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擔保人在明知情況下簽訂擔保協(xié)議,屬于有效擔保。


3.借新還舊從其本質上講,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的變更,其實質內容是對借款期限法律契約上的延長。其特殊之處在于該筆借款僅用于償還前一筆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繼續(xù)向銀行支付利息。這在效果上相當于給借款人的前一筆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產生的較高的利息;而對銀行來講,從賬面資產來看是辦理了一筆新的貸款業(yè)務而且避免了追討舊債的糾紛,還降低了不良資產,穩(wěn)定了銀行信用。


4..借款人是由于銀行認可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因為實踐中,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很多,如喪失了償還能力、因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不可抗力、故意逃廢債、企業(yè)轉制等等。只有銀行認可,才可能存在“借新還舊”的問題。銀行一般是在企業(yè)經營正常,只是遇到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或企業(yè)經營體制變更情況下,并且在對其信貸資產不會造成威脅時才可能采用“借新還舊”的方式發(fā)放貸款。也就是說,只有可能達到“雙贏’效果時,銀行才這樣做。如果企業(yè)已嚴重虧損、資不抵債,銀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這種“借新還舊”方式的。


5.銀行貸款“借新還舊”是合法的,并且有明確的規(guī)定作為其合法性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p>

6.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7.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10.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11.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12.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1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14.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15.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16.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7.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18.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19.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20.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規(guī)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1.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


22.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xù)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23.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4.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guī)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25.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26.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27.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收取孳息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


28.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9.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30.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