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主體不同

   PPP模式的投資、融資、建設、運營主體為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獨資或控股設立),專項債項目的實施主體則是政府職能部門(有些運營主體為事業(yè)單位,如學校、醫(yī)院、博物館等),承擔的主要角色通常為項目立項主體和申債主體。

   對于實施主體的不同,專項債項目更傾向于建設方面,相較于運營方面,PPP模式更強調績效考核下的項目產出,社會資本方長期從事經營類項目的運營工作,因此PPP更有利于經營類項目長期運營管理效率的提升。

   3、政府出資方式與收益風險不同

   對于發(fā)行專項債的項目,地方財政需要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配套出資大部分項目資本金,債券存續(xù)期內根據發(fā)行利率還本付息。而推行PPP的初衷是希望吸收社會資本進行投資,提升項目運作效率,因此政府出資在PPP項目中占比較少或不出資,PPP項目在建設期間,政府一般不出資或出小部分資本金,杠桿撬動作用明顯,運營期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付費。

項目和專項債二者主要區(qū)別:

1.實施主體不同。

2.運作流程不同。

3.資金支出科目不同。

4.項目收益要求及政府支出額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