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人們同意在借錢時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以避免他們的錢消失。簡單地說,貸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按照約定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轉讓給他人,而另一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返還相同數量的貨幣。那么,私人貸款合同糾紛是什么,哪些貸款合同是非法的呢?

私人借貸合同糾紛有下列幾種:

1.私人借貸合同的形式不規(guī)范,手續(xù)簡單引發(fā)糾紛。

2.私人借貸合同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引發(fā)糾紛。

3.高利貸引發(fā)的糾紛。

下列借貸合同是違法的: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簽訂的借貸合同。

2.非金融企業(yè)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簽訂的合同。

3.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簽訂的借貸合同。

4.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簽訂的合同。

5.名為聯(lián)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私人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負有主要義務,但是這并非說明貸款人不會出現(xiàn)違約行為。在實踐中,貸款人違約行為主要體現(xiàn)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屆滿前,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對此,有人認為貸款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有人認為貸款人違約行為不會導致違約責任的承擔。

因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貸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滿的抗辯權,拒絕提前履行還款義務,此種情況下一般不會造成借款人損失,進而貸款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償還借款,且無損失賠償,視為變更合同履行期限,貸款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存在損失,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損失問題進行協(xié)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