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1】470




受疫情影響,有些人沒有辦法出去打工,暫時失去了收入來源,那些背著房貸車貸以及其他各種貸款的人難免會出現貸款逾期的情況。那么,疫情期間,逾期償還貸款,是否構成違約呢?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的訴訟主張,應不應該支持?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某銀行與董某簽訂《個人二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董某向某銀行貸款278 000元用于房屋按揭,每月等額本息還款。同日,某銀行與某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董某妻子李某承諾共同承擔清償涉案貸款本息的責任,并同意將涉案房屋抵押給銀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董某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未按時償還貸款。一審庭審前,董某已經將逾期貸款全部還清。銀行主張違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疫情期間,董某逾期償還貸款,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


董某、李某自2020年1月至4月逾期償還銀行貸款屬實,然董某提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出去打工,無錢償還銀行貸款的辯解理由,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合同,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董某重新工作并利用兩個月的時間,將逾期的貸款全部還清。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董某、李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抗辯理由正當,予以采信,對于銀行要求董某償還全部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本案考慮到借款人受疫情影響導致暫時失去經濟來源,發(fā)生逾期還款,在復工復產后,及時將逾期貸款還清的情況,判決駁回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訴求。本案的正確處理,切實保障了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充分體現。


來源:日照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