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辦理的貸款發(fā)生逾期,仍可能會被納入銀行不良征信,信息主體就會面臨一系列困境——難以辦理房貸、車貸及信用卡,甚至因此遭受經(jīng)濟損失。盡管國務院《征信業(yè)管理條例》規(guī)定,信息主體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者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但更多的案件往往需要訴至法院解決。信息主體可以主張哪些權利以達到消除該錯誤征信記錄的目標呢?民法典人格權編給出明確規(guī)則。
一、名譽權
實務上,有的法院以名譽權保護個人征信。2018年,有不法分子盜用河北省滄州市于先生的銀行卡信息辦理貸款并逾期不還,導致于先生個人征信不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于先生向銀行申請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無果,到法院起訴。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征信系統(tǒng)中記載的內容,形式上為逾期還款情況的客觀描述,實質上引導社會對被記錄者信用程度的認知,任何逾期記錄都將對其信用的社會評價形成抑貶,增加其今后從事各種市場交易的阻力。該銀行拒絕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的行為侵害了于先生的名譽權,遂判決支持于先生的訴請。
該案雖發(fā)生在民法典出臺之前,但法官抓住征信與名譽在社會評價體系中的相通之處,利用名譽權實現(xiàn)了對原告征信的保護。而民法典第1024條明確將信用納入名譽加以保護,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的裁判依據(jù)將更為明確。
二、姓名權
實踐中,也有法院以姓名權保護個人征信。2004年,某銀行直屬支行盜用四川省內江市王先生的個人信息辦理貸款,卻只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導致王先生個人征信不良。2010年,王先生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多次交涉消除該不良征信記錄無果后成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支行盜用王先生身份信息,侵犯了王先生的姓名權,遂判決及時消除該不良征信記錄,并支持王先生1.5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請。
該案發(fā)生時,法律對如何處理被冒名貸款影響征信的情況無明文規(guī)定。法院采取“訴因寄生”擬制手段,將個人征信擬制為姓名權實現(xiàn)保護,具有合理性。即使在民法典第1024條已將信用納入名譽加以保護的背景下,以第1012條姓名權規(guī)定實現(xiàn)對個人征信的保護,仍然符合人格權編的精神。
三、個人信息權
2014年,河南省澠池縣的黃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冒用貸款,影響到個人征信,在多次找涉案銀行協(xié)商消除該記錄無果后成訟。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銀行侵犯了黃女士的個人信息和名譽權,判決該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消除相關不良征信記錄。
個人征信相當于人們的“第二張身份證”。我們應當珍視個人征信,在個人征信遭受不法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它。民法典人格權編針對個人征信構建了較為完備的保護網(wǎng),必能幫助我們保護好自己的“第二張身份證”。
郭明龍(天津師范大學教授、天津市法學會民法學分會秘書長)
尹中華(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