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陸豐市一名信用社職員在2005年至2015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違規(guī)審批、審查其本人編造的冒用他人的虛假貸款材料,實際違法發(fā)放多筆貸款共計182.5萬。

中國檢察網近日公開陸豐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上述涉案的貸款清收員朱某甲被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擔任陸豐市某信用社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違規(guī)審批其本人編造的冒用謝某甲、劉某甲等18人名義的虛假貸款材料,發(fā)放貸款共計80.35萬元,所得款項被被告人朱某甲使用;還采用同樣手段,違規(guī)發(fā)放其冒用謝某乙、鄭某甲等25人的貸款,用于償還逾期貸款,共計137.15萬元。

被告人朱某甲在擔任陸豐市某信用社審查崗、調查崗工作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間,違規(guī)審查通過其本人編造冒用朱某乙、余某甲、余某乙、劉某甲等12人的虛假貸款材料,發(fā)放貸款共計50.95萬元,所得款項被被告人朱某甲安排使用;還采用同樣手段,違規(guī)發(fā)放其冒用劉某乙等4人的貸款,用于償還逾期貸款,共計16.50萬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間,通過冒用妻子黃某甲、妹夫朱某丙、妹妹朱某丁、胞兄朱某戊的名義,以虛構借款用途、簽訂虛假個人借款合同等手段,獲取貸款4筆,共計219萬,用于償還其本人及謝某甲、謝某乙、朱某乙、劉某乙等39筆逾期貸款。案發(fā)前,被告人朱某甲歸還貸款本金5.719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甲已歸還剩余全部貸款本金213.28萬余元、利息20.2余萬元。

綜上,被告人朱某甲共實際違法發(fā)放貸款182.5萬元。

起訴書顯示,該案由陸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1年7月21日移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將該案退回陸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陸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同年9月18日重新將該案移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陸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甲在陸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能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