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傷殘鑒定標準
五級: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jīng)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jù));
六級: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伟楦陨窠?jīng)痛(神經(jīng)電生理檢查不正常);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jīng)手術復位者;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jīng)手術治療者;
七級:骨盆骨折后遺產(chǎn)道狹窄(未育者);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jīng)手術復位者;
八級: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fā)作者;上、下頜骨骨折,經(jīng)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九級: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內(nèi)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上、下頜骨骨折,經(jīng)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十級: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小知識】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系關于不認定為工傷情形的規(guī)定。
1、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職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傷害,僅指因職工本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的傷害,不包括侵權第三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職工受到傷害的情形。
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犯罪職工的主觀動機,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對職工受傷性質(zhì)的定性起著決定性作用。對于故意犯罪,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于職工究竟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應當依據(jù)司法機關的判決來判斷,而不是由工傷認定機構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行判斷,否則將有越權定罪的嫌疑。
(2)過失犯罪,即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不利后果。職工因自己過失犯罪遭受事故傷害,不應剝奪其基本的社會保險權利,仍應認定為工傷。舉重以明輕,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更不應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2、醉酒或者吸毒
(1)醉酒。通過對行為人體內(nèi)酒精含量的檢測,如果發(fā)現(xiàn)行為人體內(nèi)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就應認定為醉酒,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fā)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
(2)吸毒?,F(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籠統(tǒng)地將“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沒有特別指出吸毒行為,吸毒行為包含在“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中。由于本法縮小了排除工傷認定的范圍,刪去了“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但吸毒仍應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吸毒是通俗說法,在醫(y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是指不以醫(yī)療為目的,采取各種方式濫用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相對于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應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3、自殘或者自殺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殘的最極端情況就是自殺。自殘和自殺均與工作沒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職工本人對自己的傷亡存在著主觀故意,應當對傷亡自行承擔后果,不應認定為工傷。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對不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兜底性規(guī)定,授權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對工傷認定的排除作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