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大家普遍認為“自殺”行為,通常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其實不然。按照保險公司有關規(guī)定,長期保險合同保障兩年以上的,對于自殺這種情況,可以理賠。

先來看看新《保險法》的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上述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若投保后自殺,那么以2年時間為界,投保2年內自殺是無法獲賠的,受益人所能獲得的最多為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而若超過2年,則可獲得身故賠償金。二是若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受前面的約束。據(jù)了解,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險產品也涉及到“身故”概念,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自殺保險公司賠嗎?保險公司人士介紹,自殺身故的賠付因險種而異,投保定期壽險、長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兩年后自殺可以獲得賠付,但意外險除外。連續(xù)投保意外傷害保險2年后自殺不能獲得賠付,因為自殺不屬于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友情提示——其他常見免賠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