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要約方為投保人,承諾方為保險人。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并填寫人壽保險投保單,即構成要約;保險人在審核投保申請后,向投保人發(fā)出保險單,即構成承諾。保險合同自保險單交付投保人時成立。

答:人壽保險合同自保險單交付投保人時成立。

答:保險人有權決定是否承保,但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承保。

答: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撤銷投保申請,但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答:保險單上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是確定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答:如果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承保,投保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答:人壽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可以是一年期也可以是終身。


訂立人壽保險合同的形式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人壽保險的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或被保險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壽險合同是人壽保險的基本表現形式,正是通過壽險合同,將千千萬萬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聯系起來。壽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是壽險合同主體履行合同的最高準則,因此,熟悉和掌握壽險合同基本知識,無論是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還是對壽險合同中介人來講都是十分重要的。

保險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須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繁雜,無法用口頭簡潔表達,加之有些保險合同期限較長,日后恐引起分歧與爭議,所以,在長期的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1.保險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簽發(fā)后,即為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的重要憑證,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最重要的憑證和依據。

2.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保險人簽發(fā)正式保險單之前發(fā)出的臨時憑證,證明保險人已經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個臨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又稱暫保條;人身保險的暫保單也稱暫保收據。但它們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簽發(fā)后暫保單則自動失效。

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只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上未列明的內容均以相應的保險單的條款為準,兩者有抵觸時以保險憑證上的內容為準。保險憑證經常應用于團體人壽保險以及貨物運輸保險。

4. 其他書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書面形式外,保險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書面協議形式,如保險協議書、電報、電傳等形式。